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崔学会
2007-05-20
发表期刊理论与现代化
ISSN1003-1502
卷号No.184期号:03页码:61-64
摘要房地产业的发展催生了业主委员会这一新事物的出现,但我国目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尚存在不同认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但为了保障各项物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在不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赋予业主委员会以诉讼主体地位。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法人 民事主体 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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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08738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作者单位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崔学会. 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 理论与现代化,2007,No.184(03):61-64.
APA 崔学会.(2007).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与现代化,No.184(03),61-64.
MLA 崔学会."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与现代化 No.184.03(2007):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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