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对象比较研究
梁莎莎
2017-09-20
发表期刊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2095-2120
卷号21期号:03页码:45-48
摘要我国与美国属于两个不同法系的国家,立法背景、立法传统、立法模式等存在诸多差异,尤其是立法模式的不同,使两国在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犯罪对象的规定上不尽相同。两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对象主要是"食品",构成犯罪概而言之都是"不安全的食品",不同在于"食品"的规定和"不安全的食品"的认定。
关键词中美 犯罪对象 食品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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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2016年度新疆广播电视大学青年基金课题“中美比较法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的研究”(16xjddktqn16)研究成果之一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5813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作者单位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梁莎莎. 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对象比较研究[J].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1(03):45-48.
APA 梁莎莎.(2017).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对象比较研究.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1(03),45-48.
MLA 梁莎莎."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对象比较研究".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1.03(201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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