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像摄影的著作权及其限制
马蒂1; 朱江2
2015-12-23
发表期刊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672-8580
卷号30期号:06页码:36-45
摘要权利的相互交叉性是民事权利种类多样化的自然结果,在权利异其主体的情况下极易引发权利冲突。鉴于摄影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性,并非所有摄影都当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根据摄影作品所包含的创作性成分、是否具有创作的意思等因素来判定一个人像摄影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委托人像摄影作品而言,其可能同时并存着作者著作权、作品载体所有权和被摄者肖像权三种合法权利。由于委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常常与相片所有权主体相分离,在著作权人不掌握著作权物质化载体的情况下,受托人著作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委托人所有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具体权利的实现成为事实不能。因此与其徒留理论意义的受托人著作权,不如修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将著作权赋予委托人,以实现委托人像摄影作品权利主体的统一,充分实现委托作品的可利用性。
关键词人像摄影 可著作权性 著作权 所有权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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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云南省教育厅年度项目(YNJ0133)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619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作者单位1.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2.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党校办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马蒂,朱江. 论人像摄影的著作权及其限制[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0(06):36-45.
APA 马蒂,&朱江.(2015).论人像摄影的著作权及其限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30(06),36-45.
MLA 马蒂,et al."论人像摄影的著作权及其限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30.06(2015):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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