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陈洪兵1; 齐舒2
2012-07-25
发表期刊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3758
卷号14期号:04页码:351-356
摘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关键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竞合 共犯 中立行为
DOI10.15936/j.cnki.1008-3758.2012.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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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 CSSCI
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855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作者单位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办公室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陈洪兵,齐舒. 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04):351-356.
APA 陈洪兵,&齐舒.(2012).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4(04),351-356.
MLA 陈洪兵,et al."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4.04(2012):35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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