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 |
陈林1; 刘宁2 | |
2012-06-25 | |
发表期刊 |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
ISSN | 1008-469X |
卷号 | 17期号:03页码:67-69 |
摘要 | 法律职业者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当具备相应的并且相对更高要求的职业素养。这种职业素养既包含一般意义上与法律相关的基本素养,又包括专门意义上的针对特定人员的特有职业素养,且后者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核心。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必须重视对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尤其是对法律职业人员特有素养的培养,其培养途径也应不断探索多种方式并举。 |
关键词 | 法律 职业 素养 培养 |
DOI | 10.13559/j.cnki.hbgd.2012.03.012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8613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作者单位 | 1.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2.保定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陈林,刘宁. 试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J].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7(03):67-69. |
APA | 陈林,&刘宁.(2012).试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7(03),67-69. |
MLA | 陈林,et al."试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7.03(2012):67-69. |
条目包含的文件 | 条目无相关文件。 |
个性服务 |
查看访问统计 |
谷歌学术 |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
[陈林]的文章 |
[刘宁]的文章 |
百度学术 |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
[陈林]的文章 |
[刘宁]的文章 |
必应学术 |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
[陈林]的文章 |
[刘宁]的文章 |
相关权益政策 |
暂无数据 |
收藏/分享 |
相关推荐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