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的立法缺陷分析 | |
汪雷 | |
2010-06-08 | |
发表期刊 | 南方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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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4-1133 |
卷号 | No.225期号:06页码:40-41 |
摘要 | 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有权立法的主体,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基本法律"与"法律"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从而具体分析其中立法缺陷。 |
关键词 | 立法权限 合理配置 基本法律 法律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9271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分部 |
作者单位 |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汪雷. 《立法法》的立法缺陷分析[J]. 南方论刊,2010,No.225(06):40-41. |
APA | 汪雷.(2010).《立法法》的立法缺陷分析.南方论刊,No.225(06),40-41. |
MLA | 汪雷."《立法法》的立法缺陷分析".南方论刊 No.225.06(2010):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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